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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文学院
教师责任权益公约
(2002年6月15日订立)
根据《高教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结合我校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文学院教师责任权益公约如下:
一、
教师必须履行下列职责义务:
1、遵纪守法,忠诚高教事业,执行教学计划,履行岗位聘约,完成教学任务;
2、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传播精神文明;
3、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为学生提供业务和思想指导,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
4、钻研业务,开展学术研究和教学研究,自觉抵制和反对学术腐败;
5、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为学校发展和学科建设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二、
教师享有以下权益:
1、从事教学活动和教学改革,参加教学科研评估,并有权对教学评估结果提出申诉;
2、独立自主开展学术研究;
3、评审学生的专业成绩和品行;
4、按劳取酬,享受合理的福利待遇;
5、参与校内民主管理;
6、参加学术交流、业务进修和岗位培训;
7、按照规范程序申请晋升岗位职称。
立约人确认以上条款为文学院教师管理制度原则及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此公约经全体教师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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